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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指南
信息来源:市卫生监督所  更新时间:15-09-29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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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5个工作日)

  一、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5、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或体检、培训情况备案资料;

  7、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单位)名称;

  8、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9、主要卫生指标检测结果;

  10、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行政服务科)提出申请,窗口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予以受理。(1)

  2、由窗口(行政服务科)负责通知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人员到窗口审批材料并提出意见,联合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意见。(1天)

  3.市卫生监督所提出审核意见。(1天)

  4.行政服务科科长或窗口首席代表审批签署意见。(1天)

  5、窗口(行政服务科)办结,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证。(1天)

  三、办理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详见附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咨询电话

  0795-3216730

  六、投诉举报

  若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审批人员不按上述流程办理,要求申请人到单位业务科室办理的,请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

  0795-321673513970529018

  135765088820795-3210130

  注:若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窗口必须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docx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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