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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卫生计生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委机关  更新时间:16-09-13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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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卫财字〔2015〕14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计生委),市直各卫生计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宜春市卫生计生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宜春市卫生计生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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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12日

 

  宜春市卫生计生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江西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宜春市卫生计生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地方、省财政安排的卫生计生事业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支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根据项目用途,按照合理规划、科学论证,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使用和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纳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预算和项目执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户或专账核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市卫生计生委主任统一领导,委财审科综合统筹,委机关各相关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涉及跨科室组织实施的项目和资金,由牵头科室负责项目管理,各有关科室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六条 委财审科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计划和实施意见的审核汇总,协调市级财政部门落实专项资金,督促各相关科室加快项目资金执行进度;配合市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开展审计和财政监督;负责专项资金委本级会计核算,指导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督导检查、监督落实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委机关各相关科室根据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尽快拟订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使用意见,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督导检查,督导县(市、区)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使用专项资金;对项目实行阶段或年度绩效评价。

  第八条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机关和本辖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因素法分配;对以区域实施为主的竞争性项目,通过竞争性分配择优确定实施主体;确需核定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竞争性分配为辅、项目法分配为补充的分配形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根据省卫生计生委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资金分配方案。编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应提出资金分配原则、标准,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在实施中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按以下程序进行:

  1.委财审科根据专项资金用途和目的,提出分配责任科室并报分管财务委领导批准。

  2.委相关科室根据省卫生计生委项目实施方案中的目标、工作任务和分配原则,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商财审科。

  3.资金分配方案由委财审科初审,报分管财务委领导、委主任批准后,将资金分配意见报至市财政局。

  4.如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委相关科室会同委财审科进行修订,并经分管业务委领导及委主任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5.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下达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加强时效性和指导性。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30天内下达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上级专项资金文件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拨付至项目执行单位。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项目经费支出应控制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严格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项目经费使用支付应明确项目方案名称、年度、下达资金文号、资金用途和支付额度等。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用途,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基建等,严禁用于发放各种福利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及时办理验收和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跨年度项目按项目进度科学安排资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执行进度;预算已分配到卫生计生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统筹使用于卫生计生急需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强化专项资金管理责任,按照“钱随事走,权责一致”的原则,不断强化资金分配、资金流转、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审核,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或专账,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等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第二十条 项目财务人员应遵照财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记录、核算和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活动;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严格审核经费报销凭据,会计核算应做到方法正确、记账准确、内容完整、符合时限,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违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

  第二十一条 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推进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对金额较大或重点项目,进行事前评价,为预算安排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对项目执行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项目管理方案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等为依据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方案中规定的工作任务数量和质量等完成情况;(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实等;(三)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四)项目实施的效果,包括项目实施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项目持续影响等;(五)其他。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原则。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执行的业务科室统一组织并负责本辖区本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实施项目的责任科室提交本项目实施的总体绩效评价报告;市卫生计生委财审科会同各相关科室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要求开展自评工作,定期对本单位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项目组织管理、财务状况及项目成效进行考核、分析;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绩效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委财审科及委机关各相关科室是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体,依法依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与检查。委财审科发挥牵头作用,委机关相关科室加强配合与协作,加大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力度,保障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财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宜春市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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