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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建设工作要点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18-03-30 16: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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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建设工作要点

 

2018年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为核心,以维护人民健康为己任,以深化医改为动力,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卫生计生部门的法定职责,确保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全面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重点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开展全行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基本观点、思想精髓和核心要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开展《宪法》、《监察法》的学习贯彻宣传活动;坚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学习行政诉讼法、卫生计生专门法等制度;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定期开展法制学习、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开展法治讲座和培训,认真开展年终履职述法,以法治为遵循,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

(二)加强学习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加强学习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力度,增强履职能力;认真做好国家、省卫生计生委新修订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梳理新增加的行政权力和法定职责并严格落实,因修改和废止的法律法规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断完善新的工作机制,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用法治精神引领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卫生计生干部队伍法治教育。将党内法规、宪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纳入卫生计生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在岗培训的必修内容;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医疗纠纷等特殊岗位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制度;开展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培训,推动全体干部职工系统、完整地学习掌握卫生计生法律知识;开展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测试,对测试不合格者限期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暂停行政执法资格并建议离岗培训。

(四)积极做好卫生计生法治宣传。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卫生计生行业节日纪念日,通过举办宣传咨询、专题讲座培训、发放宣传资料、媒体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提高公众对卫生计生法律的知晓度,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卫生计生行业普法,特别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全面实施分类学法考法,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考试范围和考试人员。

二、全面提升卫生计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委机关各职能科室要及时按照程序报备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存量规范性文件要组织开展清理,梳理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对失效或与现行法律有冲突的及时废止,严禁使用作废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法行政依据。

(六)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江西省卫生计生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特别是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必须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建立重大执法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在发文前需经公平竞争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规定应组织听证的,要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项目及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

(八)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进一步深化卫生计生系统“放管服”改革的措施,督促完成全市范围内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许可,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等15条具体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九)加大“放管服”改革宣传力度。通过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报刊公开发布相关政策、开展政策解读,在办事大厅张贴、摆放宣传页,加强行政审批办事人员和卫生计生热线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政策咨询,使社会和广大群众广泛知晓。注重法制保障,对推进改革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修订,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同步推进卫生计生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清理工作。

(十)认真开展“人民至高无上,患者是我亲友”专项服务能力提升活动。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放管服”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放管服”工作质量,不断提高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努力营造温馨友好的就医环境,特别是“窗口”服务水平。活动分为宣传教育,动员部署、边查边改,突出实效、检查评估,总结提高三个阶段,通过纠建并举、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建立台账,销号管理,不断把专项活动引向深入,促进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深入推进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十一)全面完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全面落实《江西省卫生计生委“三单一网”工作规程》;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建立责任清单完善制度,特别是及时报送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新增加权力,实现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全面推动市级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公布一批“一次不跑”事项,全面精简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材料,积极做到简证便民,及时对外公开政务服务事项,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十二)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做好行政审批改革。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规程实行标准化建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的实施与管理,加强行政审批窗口标准化建设,塑造亲民为民的服务形象,推广利企便民的服务方式,加强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实现审批结果上网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努力营造规范统一、系统完备、运行高效的审批服务良好环境,逐步实现“三统一”要求。

(十三)加强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监管。督促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切实抓好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建设和衔接落实,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放管服”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避免管理脱节,尤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五、不断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体系

(十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我市卫生计生行政裁量权,完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监督举报案件及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

(十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充分利用信访、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加强法制审查、公平性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开展权力运行纠错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这些方式在行政部门内部的监督作用,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十六)全面推进卫生计生重大信息公示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保留取消下放事项、行政执法信息、政务服务事项、权责清单、“双公示”等公示制度,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向社会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十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全面落实卫生计生系统推进卫生计生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制度,建立横向与纵向的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通过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通过平台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工作,有效解决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开展全市“双随机”工作督查,督促和指导基层行政检查工作上台阶。

六、依法建立健全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十八)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不断探索卫生行政调解新措施;以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为重点,建立健全调解程序、制度和规范,规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室的建设确保行政调解人、财、物到位,加大行政调解员培训,逐步探索建立卫生计生纠纷争议解决方式的对接机制,增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十九)提高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范化水平。完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对行政复议案件较多的地方下达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积极引导当事人寻求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争议;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问题,避免因为重大行政决策不当而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积极配合和支持司法机关对涉及卫生计生系统的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工作,积极履行法院判决。

(二十)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聘用专兼职法律顾问,充分发挥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题、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作用,明确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部门立法、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途径和机制,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日常业务督导内容。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治建设取得实效

(二十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每年至少要听取两次法治建设情况专题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和条件,对各项任务要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不折不扣完成。

(二十二)强化检查督导。各级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了解和解决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建立法治工作报告制度,年底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法治建设工作总结情况,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年终督查考核。

(二十三)健全机构队伍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实行法律顾问咨询制度,积极争取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设立法制工作职能部门,配齐、配强法制工作人员,确保卫生计生法制各项工作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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